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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的管理费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有媒体报道称,2007年以来,音集协已经收取的版权费达8000万元,但很多歌手至今仍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音集协也不愿详细说明收费方式以及对著作权人的返还方式。
这一消息引起轩然大波,公众纷纷将质疑的矛头对准音集协。音集协随后对此发表了声明和解释。对于“很多歌手却未分得版权费”的质疑,音集协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歌厅经营中,涉及到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而歌手作为表演者,不应直接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其和唱片公司的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对此,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古志斌表示,如果唱片公司已经和歌手约定买断了其表演权的话,等于唱片公司已经拥有了录音录像权,因此后期收益则与歌手无关。否则,唱片公司则应该从分成收益中,再支付歌手此部分的收入分成。
而对于版权使用费的分配,音集协表示,其依法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在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的阶段,由于工作开展难度相当大,投入成本较高,经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讨论,对钱柜公司交来的1000万元版权使用费,由中国音像协会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扣除50%的管理费。
对此,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赵克祥博士表示,虽然音集协强调“协会成立初期,投入成本较高”等原因,但50%的管理费仍是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管理费收取比例,比如欧洲国家规定的管理费就不超过收入的15%,且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的版权使用费应全部分配给会员即权利人;音集协强调该分配比例由“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但问题是这个理由是否就可以使如此畸高的管理费比例正当化。
赵克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将成为变相的营利行为,与其组织性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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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音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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