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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中国视听网资讯 更新时间:2009-11-18 13:37:56  编辑:蓝天  [ ]     手机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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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


  第五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本台或者本频道(频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以下称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3%;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6%;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7%;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

  第六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一)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2%;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3%;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12%到0.2%,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l%,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3%到0.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5%;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6%;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7%;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8%;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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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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