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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作协议的公告

中国视听网资讯 更新时间:2011-6-20 8:44:00  编辑:清风  [ ]     手机访问

证券代码:300162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公告编号:2011-032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1年6月16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2011赛季受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交付周期影响为不完整赛季,对本公司本年度业绩影响取决于led显示屏实际交付使用时间;

(2)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价值存在不确定性;

(3)2011-2016 赛季,中超公司提供的二圈广告板广告资源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年,取决于广告资源充分利用的程度,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甲方

(1)公司名称: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3号;

(3)法定代表人:于洪臣;

(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5)经营范围:组织体育比赛;广告业务;版权开发与转让;体育用品、纪念品、文化用品的销售;与以上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与服务。

(6)关联关系:甲方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甲方上一会计年度与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

(7)履约能力:中超公司是经中国足球协会授权,在授权期内成为中超联赛全部商务资源的独家代理人,享有在全球范围内开发、使用和经营中超联赛(比赛)有关的商务权利,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大的经营规模,雄厚的资金实力,具备了良好的履约能力。

2、乙方

(1)公司名称: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曼光电”);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园区二区第八栋,第七栋四、五层;

(3)法定代表人:李漫铁;

(4)注册资本:6,700万元;

(5)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经营高品级发光二极管及LED显示、照明及其他应用产品;货物的进出口(不含分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甲方为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有效期:协议的有效期为6年,即2011年6月16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协议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如双方顺利履行合作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每年中超联赛第一场比赛开始至当年度所有比赛结束成为称为一个赛季。

3、合同主要内容:

(1)雷曼光电在协议有效期内享有“中国足球协会战略合作伙伴”称号,并有权在企业、品牌宣传中使用上述称号,可以在有关的产品、广告、宣传、促销和赠品中使用中超标识。自本协议签订后,雷曼光电作为中超公司LED设备制造类别的唯一合作伙伴。

(2)雷曼光电负责提供2011-2016赛季内向中超联赛除深圳红钻和长春亚泰俱乐部之外的14个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主场比赛场所使用的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总长为3360米。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交付中超公司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合作三年期满后,其所有权由雷曼光电无偿转给中超公司所有。

(3)LED 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交付中超公司后,其使用权属于中超公司所有,中超公司有权将上述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用于广告板所在城市举办的中超联赛或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其他赛事。未经雷曼光电书面同意,中超公司不得擅自将本协议中的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用于除上述赛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4)为保证中超联赛比赛及所有赞助商的广告能够正常发布,雷曼光电应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交付使用后提供及时的系统调试、零部件维修及使用培训等技术服务。

(5)雷曼光电有权获得中超联赛每场比赛赛场的赛前或中场休息时30秒现场大屏幕广告时段。2011赛季在东方卫视现场直播的比赛中,雷曼光电有1条15秒的广告机会,2012-2016赛季双方另附合作备忘录。

(6)雷曼光电在2011赛季内享有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已交付使用的中超联赛赛场中展示企业、品牌广告的权利,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上下半场各10分钟)。在2012-2016赛季内享有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已交付使用的中超联赛赛场中展示自身企业广告的权利,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为上下半场各3分钟。

(7)2011-2016 赛季,中超公司开发赛场二圈固定广告板(包括中超联赛16 个俱乐部主场赛场,专业足球场除外)资源给予雷曼光电,雷曼光电可发布包括自身广告及雷曼合作伙伴广告,也可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经营,经营收入归雷曼光电所有。上述二圈广告板总长度为110米/赛场,摆放位置为体育场主席台对面,一圈广告板与观众席之间。中超公司提供的上述广告资源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年。(2011赛季的广告资源价值以实际交付使用期限计算。)

4、合同金额:

(1)协议期内,自所有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安装完毕后,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所需支持的软件开发、软件年度使用及技术服务费为140万/年;

(2)2011-2016年期间,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日常保管、维护、保养和归还,因设备故障原因所产生的技术人员维修差旅费、零部件更换购置费根据相关标准每年7月和11月由中超公司按照实际的额度支付雷曼光电,技术咨询服务费等每年每套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人民币 15万;

(3)2011-2016 年期间,中超公司提供的二圈广告板广告资源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年。(2011赛季的广告资源价值以实际交付使用期限计算。)

5、解约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且在要求履行的书面通知收到后30日内仍然不改正的;或一方当事人破产、资不抵债、进入清算程序,或其财产或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被财产管理人接管的,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直接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此之前已形成的权利及/或请求及/或义务。亦不影响双方寻求权利救济的权利。

(3)任何一方不对因本协议所引起的间接损失包括利润的损失以及业务机会的损失等承担责任。

6、违约责任:

如果因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本协议所取得的权益遭受实际损失或损害时,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提出具体损失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违约方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与受损害方当事人诚实地对违约行为及补救措施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在上述15日以内没有达成协议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作备忘录的约定,2011赛季,雷曼光电拥有在LED全彩显示屏(广告板)已交付使用的中超联赛赛场中展示企业、品牌广告的权利,每场比赛展示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上下半场各10分钟);2011-2016赛季,雷曼光电拥有总长度为110米/赛场,摆放位置为体育场主席台对面,一圈广告板与观众席之间的广告板经营权,中超公司提供的上述广告资源市场价值不低于 2000 万元/年(2011赛季的广告资源价值以实际交付使用期限计算),雷曼光电可发布包括自身广告及雷曼合作伙伴广告,也可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经营,收入归雷曼光电所有。因此,上述合同的切实履行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3、本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1、该合同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

(1)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超联赛LED广告板之合作协议》

(2)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超联赛LED广告板之合作备忘录》

特此公告。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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