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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8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视听网资讯 更新时间:2008-8-1 13:27:09  编辑:映君  [ ]     手机访问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质量,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现将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下达在时间上实行分离,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一)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编制,各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总控制数额度内严格按照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单价、数量、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采购项目名称与政府采购末级品目名称相一致。

  (二)年度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我局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标准,对所有政府采购预算按不同类别、不同级次由系统按一定规则自动生成相应预算指标。其中:货物和服务类一般性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的第三级次按类进行合并,形成相对应预算指标;属于严控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电视机、笔记本电脑、摄影摄像器材、复印机、速印机、车辆),单独对应一条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按政府采购末级品目,形成相对应预算指标。

  不同政府采购预算指标间的采购预算项目不得调整;同一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内已确定的采购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只能在同一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内项目间调整(仅限于年初采购预算项目的数量、单价的调整)。

  二、关于2008年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局将启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各预算单位根据采购工作实际需要,通过新系统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根据确定的预算指标对应编报,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可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按照一个采购计划对应一次采购,一次采购对应一份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原则执行。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15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三)政府采购计划审核下达时间不做统一要求,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后,由我局对口部门管理处和采购办审核后下达给预算单位,同时将数据传送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政府采购计划一经审核下达,即按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品目、单价、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内容。政府采购计划根据《深圳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要求填列,按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名称对应编报。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或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申报政府集中采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或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申报自行采购。

  (五)政府采购计划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或申报项目单价超出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采购单位需先依有关规定另行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报我局审批。

  (六)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预算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1个月内采购单位未能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的,该采购计划取消,采购单位需重新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期截止到12月31日。

  (七)部分预算单位需要在2007年预下达并执行2008年政府采购计划,暂仍在原系统政府采购网编报下达,程序不变,待2008年预算指标下达后在新系统补录政府采购计划。

  (八)2008年非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计划,暂仍在原系统政府采购网编报下达,程序不变。

  (九)未通过金财工程核心系统网络平台连接到我局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暂仍在原系统政府采购网编报下达,程序不变。

  三、关于2008年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一)2008年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购[2005]8号)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预算指标生成,经费来源为预算内的采购项目,不论是属于集中采购还是自行采购的,均采用直接支付方式,其中:单笔支付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不需向财政部门提交纸质付款资料;属于拼盘资金的,暂时按原规定执行。非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仍采用原有方式和渠道支付。

  (三)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尚未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全部由财政预算收回,不予结转。

  对已经完成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节约形成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全部由财政预算收回,不得申报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原中标金额基础上增加10%的,可申报追加解决。

  四、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编制与下达按照《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精神执行。其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按以下6项基本服务内容作为物业管理经费编制的依据,这6项内容是:

  (一)物业管理区域保洁消杀。

  (二)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

  (三)公用配套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

  (四)物业管理区域园林绿地维修养护。

  (五)电梯运行维修养护。

  (六)中央空调维修养护。

  各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物业管理项目内容,对除上列内容外新增加的项目内容,另行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可独立成项的,申报政府集中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申报自行采购。

  此前我局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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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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